更新时间:2026-05-27 · 收录 36 条术语
框架
三阶段债务优化(三阶段框架)
辽宁水木企服将债务问题按客户所处状态分为三个阶段提供咨询:阶段 1·正常负债(无逾期,做低息置换高息债务优化);阶段 2·逾期未诉(已逾期但尚未被起诉,做非诉债务协商);阶段 3·已诉执行(已收到法院文书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由签约合作律所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承办司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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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1
低息置换(低息置换高息)
用银行低息长期贷款(如信用贷、公积金贷、房屋抵押贷、经营性抵押贷)置换名下零散的高息债务(信用卡循环、网贷、短期高息经营贷),降低综合年化利率、拉长还款周期。本服务仅限于阶段 1(征信良好、无逾期)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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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垫资)
由合规第三方资方临时垫付的短期资金,用于结清您现有的高息债务,使您的征信报告达到银行新贷款的审批标准,之后您拿到银行低息贷款再归还过桥资金。过桥资金有独立成本(按日 / 按月计利息)和独立风险(如银行最终未批贷您仍需对资方承担还款)。水木企服本身不自营资金,仅推荐合规第三方资方,由您与资方直接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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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静养
停止任何新的信贷申请,让征信报告上的「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等硬查询记录在时间上拉开间距,让多头借贷的次数自然下降。征信中心数据更新有月度节奏,通常需要 1-3 个月。这是行业内的通俗说法,不是「修复征信」——真实记录无法通过任何手段提前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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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2
停息挂账(停息分期 / 个性化分期)
信用卡持卡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困难导致逾期,与发卡行协商达成的「暂停利息计算 + 本金分期偿还」方案。是否成立、停多久、分多少期完全由发卡行依其内部政策与持卡人实际情况审批。不是法定权利——任何「保证停息 60 期」「保证停息」的话术均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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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分期
信用卡逾期后,发卡行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与持卡人就分期方案达成的个案协议。最长分期可达 5 年(60 期),具体期数、利息减免、首付比例由发卡行审批。属于停息挂账的具体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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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
连三累六
征信报告中信用卡 / 贷款逾期记录的描述——「连续 3 次逾期或累计 6 次逾期」。这是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关键负面指标。一旦出现连三累六,通常意味着难以申请大多数银行的低息产品,需要先做征信修复 / 时间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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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
金融机构对长期(一般 180 天以上)逾期且预计无法收回的债务,在内部账目上从应收科目核销转入呆账科目的处理。注意:核销不等于债务消灭——债权依然存在,催收和诉讼照常进行。呆账记录在征信报告上保留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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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异议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整个过程完全免费。征信异议仅适用于错误信息更正,不能用于删除真实的逾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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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边界
LPR 四倍(LPR 4 倍上限)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是司法实务中判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常用红线。超过该上限的利息部分,借款人有权主张返还。具体由法院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 报价 × 4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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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
出借人在出借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部分利息(合同金额 10 万、实际到账 8 万),借款人按合同金额还本付息——超出合规利息部分的实务表现。属于不合规收费,是协商和应诉中的常见抗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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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法律不再强制保护其请求权的制度。一般诉讼时效为 3 年(《民法典》188 条);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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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审判和应诉中常见的抗辩与刑事报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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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一般为 6 个月到 3 年不等),没有约定的按法律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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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之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一方或同时要求承担全部责任。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相对。民法典生效后,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一般保证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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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保证方式之一,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就主债务人财产受偿不足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是民法典生效后的法律推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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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类:(1)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共同生产经营 / 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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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核心概念。一般理解为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食物 / 日用品 / 衣物 / 家具 / 家电、子女学杂费、必要医疗费用、日常水电煤气物业费、普通家庭旅游与节庆开支等。金额上没有绝对数字,通常以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几倍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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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股东
揭开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认定情形包括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抽逃出资、资本明显不足、滥用一人公司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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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
公司法 2013 年改革后引入的核心制度——股东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全部出资,可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但在公司被强制执行而财产不足时,未实缴出资部分可被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按未缴金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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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股东在出资后又将出资款抽走、转移、隐匿,损害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旦认定,股东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能触发揭开公司面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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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3
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债务人)和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就履行方式、履行金额、履行期限达成新协议,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裁定。该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对原判决执行内容的合法变更。常见目的:把一次性履行变更为长期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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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 / 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超额查封、错误查封、案外人主张权属)的法定救济程序。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 15 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常见适用场景:唯一住房抗辩、必需生产经营资料抗辩、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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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最高法院统一公示。后果: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央行征信报告显示、影响工作、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公职岗位审查、招投标资格等。解除有法定情形:已履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且按期履行、纳入有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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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限高令)
法院针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限制措施。不能乘坐飞机 / 高铁一等座、不能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车辆、不能子女就读私立学校、不能在金融机构办理新贷款或信用卡等。解除路径包括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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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抗辩
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对名下唯一住房被申请执行提出的抗辩。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是否明显超过家庭生活居住需要、申请执行人是否提供合理过渡安置、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配合执行态度等。结果由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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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必要生活费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执行中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通常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工资标准,并考虑被扶养人数。需由律师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官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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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终本)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本后债务本身没有消灭——债权人仍可在发现新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失信 / 限高等措施按规定处理。终本并不等同于破产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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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3 · 企业
必需生产经营资料
最高法相关规定下,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查封 / 扣押 / 冻结被执行人企业的必需生产经营资料。包括:维持基本生产线的核心设备、保障当前订单完成的原材料 / 半成品、特许经营资质相关资产、员工工资 / 社保 / 税款专用账户等。需由律师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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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全
针对申请执行人 / 原告申请的诉前 / 诉中保全采取过度查封(如超额查封、错误查封、损害正常生产经营)情形,被保全方依法提出的异议申请。律师可主张缩减查封范围、释放员工工资 / 社保 / 税款专用账户、保留核心经营资料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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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
企业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前,在法院指导下与债权人协商重整方案的机制。优点:保留企业经营主体、保留团队、保留客户关系。缺点:程序复杂、周期长(6-18 个月)、对企业管理透明度要求高。适用于仍具备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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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
破产受理后,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一旦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将中止全部针对债务人的执行措施——对企业是一种制度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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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 / 债务人申请、法院审查后宣告破产并清算其全部资产、按法定顺序清偿。清算完毕后企业法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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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
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破产条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移送破产审查的机制。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 / 非法人组织,对自然人的直接适用空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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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个人破产
针对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中国大陆目前仅深圳经济特区有正式个人破产条例(2021 年 3 月生效,仅适用深圳辖区)。其他地区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执行转破产」等地方探索机制。辽宁省截至本词典更新时点尚未推行正式个人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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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管辖权异议
被告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的异议申请。常见情形: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与起诉法院不一致、不动产专属管辖、连带债务人共同管辖等。是诉讼应诉阶段的程序性抗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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